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當事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田資字第00000號所為之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000,000元之設定契約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 鄧懷薰 應將前項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擔保債權金額2,000,000元為準(供擔保之土地房屋其價額較債權額為高,即依102年度司執字第2818號最低拍賣價格為2,17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240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