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楊碧玲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被告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萬8081元【即系爭房屋現值加上系爭基地之公告現值,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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