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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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怡芬 因108年度訴字第54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79,664元(600,000-120,336=479,6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