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金泓昇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睿庭 被告 林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7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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