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澔奕
張孝存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521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澔奕、張孝存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蘇澔奕、張孝存於本院審理中,各自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張嘉芳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16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