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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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陳柏成 被告 郭稻傳
葉茂盛 葉文欽 葉慶芳
葉競文 余瑞芬 范朝棟 劉小觀 郭建旻
曾美珠 張純良 吳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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