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以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以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以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因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
108年度上訴字第486號、第4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及3年10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以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2日下午│107年5月22日上午│105年7月3日上午│││5時25分為警採尿回│10時許│8時許│││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107年度毒偵字第13│107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108年度撤緩│81號、108年度撤緩│81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毒偵字第21號│毒偵字第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4│107年度訴字第854│107年度訴字第854││實││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117號│117號│11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院││├────┼─────────┼─────────┼─────────┤│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8│108年度上訴字第48│108年度上訴字第48││││6、487號│6、487號│6、487號││判├────┼─────────┼─────────┼─────────┤││判決│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108年5月28日││決│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2070號。│2070號。│2070號。│││2.編號1至3所示之│2.編號1至3所示之│2.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月確定。│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7年5月22日上午│108年2月9日晚間││││10時許│10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687│108年度偵字第1687│108年度偵字第1687│││、2066號、108年度│、2066號、108年度│、206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06號│毒偵字第906號│毒偵字第9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25│108年度訴字第325│108年度訴字第325││實││號、109年度訴緝字│號、109年度訴緝字│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第1號│第1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25│108年度訴字第325│108年度訴字第325││││號、109年度訴緝字│號、109年度訴緝字│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號│第1號│第1號││判├────┼─────────┼─────────┼─────────┤││判決│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決│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712號。│1712號。│1712號。│││2.編號4至6所示之│2.編號4至6所示之│2.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10月確定。│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