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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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12號聲請人 黃瑭佳 (原名 黃秋明 、 黃鈴恩 )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6+1)×10×51元=8,67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三、本件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為21,496元(計算式:18,600元+勞保費1,614元+勞保費607元+健保費675元=21,496元),要非聲請人所主張之18,600元,是聲請人如欲以每月21,496元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7月8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及聲請更生後(即109年7月8日起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核定之依據,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109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年及聲請更生後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