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 劉玉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完整正確之附表,須是表格(樓層面積應加上四層合計為73,及共有部分418、419、420建號及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