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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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費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7號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原告所提出之分銷合同書第15條所載,兩造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件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非兩造合意管轄之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彩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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