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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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周嘉鵬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如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如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0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