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明月李慧敏李宏林李慧玲 、李美瑜、 李鳳儀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9,569元【計算式:
1,694,000元+1,095,569元+850,000元+850,000元+850,000元+850,000元=6,189,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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