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合記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張孟權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游春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4號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7,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