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健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889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6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廖健勝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係在南山人壽公司從事業務行銷之工作,因家計及房貸負擔沈重,遂看報紙找外勤司機之兼職工作,對方說工作內容主要是把客人從桃園機場載到飯店,一趟酬勞300元至500元不等,兼職4到5個小時的話可跑3至4趟,伊想說這樣兼職1天就有900元至1,500元不等之收入,可以大大改善伊的負擔,就想積極爭極這樣高薪之工作,卻沒想到被詐騙集團誘騙,對方表示公司要給伊加油的錢,但是不能給現金,必須要有匯款紀錄,而且公司之前曾經將錢存進去應徵者提供之帳戶後,錢卻領不出來,所以要求伊提供提款卡暨密碼及存摺影本,讓 渠等 試看看能不能存錢進去再領出來,過2天就還給伊,但隔2天伊就接到銀行來電表示伊的帳戶被盜用,請伊去警察局備案,後來伊再詐騙集團那支電話,電話有通但是對方卻掛電話云云。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陳稱:伊係撥打自由時報求職廣告所刊登之電話應徵外勤司機,對方要求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並約在臺北縣蘆洲巿(現改制為新北巿蘆洲區)三民中學大門口見面,伊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1名自稱係公司司機之男子,伊只知道對方登報求職之公司名稱為「京城人力派遣」,不知道公司之真實名稱及地址,只知道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語,則其於應徵工作時,均未曾至公司之營業處所面試,對於該公司之實際名稱、地址甚至營業處所之巿內電話均毫無所悉,僅憑2支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聯絡求職事宜,與一般正常公司行號徵人求才之程序顯然有異。而被告竟未深究上開「京城人力派遣」公司之實際營運情形,即貿然將重要且專屬個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自稱係公司司機之男子,任由渠利用該金融帳戶存入及提領金錢,自難認其無容認對方利用其開設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發生之本意,是其猶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並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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