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甲○○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