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5號聲請人 林嘉玲 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相對人 王金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因經濟困難,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本案聲請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已具狀提出聲請,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家協字第15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本案聲請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機構個案轉介單、補正通知書、補正案件辦理情形說明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移轉他分會)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