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人 何庭妤 即何意茹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98年8月6日至103││年8月5日間)有無擔任生活樂章珍奶專賣店之負責人?││若有,請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應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8月6日至103年8月5日)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若無法提出,仍應書面說明不能提出原因。││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8月6日至103年8月5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亦請以書面說明無││法提出緣由。│├───────────────────────────┤│㈣近六個月內工作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資袋、入││帳帳戶明細)。│├───────────────────────────┤│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㈥戶籍地為何人所有之房屋?何以另外租屋居住?││另所指定送達處所為何人所有之房屋?│├───────────────────────────┤│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㈧應補正:││①應補正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女兒」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