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莊皓 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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