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聖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聖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聖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12、1542號、98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2年、3年8月、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8月4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12、1542號、98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1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本院裁定,核無不合,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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