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莊文筆被告莊文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號、一百零一年度執緝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筆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莊文筆因被告莊文蘭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文蘭前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或通知被告到庭,聲請將具保人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第1010004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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