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795號上訴人 賴建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賴建宏不服第一審認定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明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以量刑過重聲明不服,所敘述者,均係第一審判決已審酌之量刑事項,非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其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已確定),略以:上訴人確已悔改,並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希能減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惟查: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為單純量刑之職權行使爭執,對於原判決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以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情形,未為具體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呂丹玉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