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聲明被告由何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往生,尚無人承受訴訟,為免遷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