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沈乙菁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被告 沈文玫
沈立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複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 沈立仙
沈庭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