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志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志偉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紀璋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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