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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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宇
劉育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手機殼等(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68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宇、劉育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2年度偵字第3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駁回再議在案,於同年月21日確定,至103年5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規定,聲請將屬於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扣案之仿冒手機殼等(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68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諭知沒收。
三、經核,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之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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