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4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彭鴻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4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中賢企業股份有│大安商業銀行│90年2月8日│90年7月31日│50,000,000元│││限公司│││││││ 黃世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