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告 謝佳蓉 原告 陳建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陳佑俊 被告 林藝珊 前列被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被告林兩家被告 林吳素文 被告 林志鴻 被告 高盛蘭 被告 楊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6,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60,291元(64,261元-3,970元=60,2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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