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15號上訴人 黃興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
4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80、41
61、5804、5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興旺因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非法持有子彈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錦樑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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