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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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0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原告甲○○、乙○○與被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為 魏永篤 ,經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有所錯誤,並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經受命法官當庭諭知原告於該次期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五日內補正,迄今尚未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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