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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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俊凱律師被告惟勤電訊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雅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108、10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惟勤電訊有限公司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置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置物而散布罪嫌;被告惟勤電訊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人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其對被告甲○○之告訴,再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惟勤電訊有限公司,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