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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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江啟明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啟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足憑。又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等事實,亦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5日花檢信甲108執1380字第1089011411號函、108年8月21日花檢信甲108執1380字第1089015046號函、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