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刑法第185條之4)及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條第1項)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過失傷害案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訴部分再開本件辯論(公共危險之訴部分仍如期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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