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全亞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元,應繳裁判
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