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江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繼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350元,應徵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薇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