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楊鎮懋 上原告與被告昱格科技有限公司、 張躍瀧 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