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台速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1萬32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3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28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