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送達代收人 吳國銘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被告 黃慶彰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740號,即104年度審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