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鄧奕芳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被告 黃靜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