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起訴之案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