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四)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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