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李本誠
李冠廷 李姿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 林珮綺
李宗吾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