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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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孟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孟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壹個、吸食器參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