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增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ILDSEVEN」七星牌硬盒香菸拾貳條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增祥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MILDSEVEN」七星牌硬盒香菸12條,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扣案仿冒「MILDSEVEN」七星牌硬盒香菸12條(現由嘉義市政府保管中,見警卷第19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惟聲請意旨雖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然查本件扣案物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