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1號聲請人 蔡宥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永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