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號再審原告 黃代興 上列再審原告具狀提起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為:
一、原審訴訟標的的價額?即再審被告 黃孟全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額,並提出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起訴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