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仁 訴訟代理人 黃雪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治增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計算式:1,200元×13=1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