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