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9號原告聯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6,88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