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馬小字 第12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蔡宗志

被告 張深中 (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1年6月14日已死亡,有收文戳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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