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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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曾偉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首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旨揭期限內補正,如未遵期補正,駁回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慈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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